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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
2011-12-16 10:16:01 来源:
男子刘某瞒着妹妹,独自与拆迁单位签署补偿协议,被妹妹刘女士诉至法院。昨天记者获悉,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判决撤销了刘某签署的协议。
刘女士说,涉案的五间房屋由他们兄妹的祖父等长辈建造,父母去世时未留遗嘱,两兄妹也没有分家,房屋权属一直未明确。她长期居住在里面,还盖了其中部分房屋。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后,哥哥刘某瞒着她,独自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。刘女士得知后拒绝搬出房屋,哥哥刘某先将她起诉到法院。法院判决认为刘某并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权利人,驳回了其诉讼请求。
刘女士反将哥哥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确认哥哥私自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。
哥哥刘某辩称,涉案房屋在1999年3月之前已存在,祖父将房屋赠与给了他,因为妹妹刘女士生活困难,才让她在房屋内“借住”。而拆迁单位称,在他们与刘某签订协议时,刘某持有建房确权表,不同意撤销协议。
法院审理查明,涉案房屋拆迁前由刘女士居住使用,房屋中的一间北房由刘女士的祖父建造,刘女士建盖了一间南房,三间西房则是由刘女士的另一个已经去世的哥哥建造的。这些房屋在建盖时均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即使祖父真的将房屋赠与给了哥哥刘某,刘某也不是该院内房屋的唯一权利人,他单独与拆迁单位签订相关拆迁协议,客观上已经侵害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。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拆迁协议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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